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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 星期一
山东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7-02 14:48:38     收藏21

日前我省正式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设区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

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

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实施方案要求,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基础材料。

2018年、2019年,每个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完成2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省环保厅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库,及时调度案例进展情况。

(记者:杨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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